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快速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会设立“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已无财产分割争议”的兜底性条款,但未明确列清财产清单往往又会被一方“翻供”,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那么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此类案件属于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至于审查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类法院认为,设立兜底条款的,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视为已对已知及未知财产予以分割,不应重复分割。在此类观点下,若一方隐瞒财产,则另一方也无法再次主张分割。
一类法院认为,设立兜底条款的,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已知晓的财产进行了全部处理。至于诉争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审查一方对诉争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已知晓以及是否存在另一方隐藏财产等侵害行为。
本案一二审法院便是该种裁判思路,改判转折点便在于“一方知晓”的举证。一审判决中,因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在离婚时已知晓案涉房产存在且已进行分割,因此被判需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而二审中男方提供录音证明,双方离婚前已知晓案涉房产存在,且言语表述与离婚协议一致,故改判不支持女方重新分割的请求。
兜底条款虽然便利,但由于条款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极容易被钻空子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此案中若男方未能提供双方离婚前已知晓案涉房产存在的证据,则很大可能维持一审判决,给付女方折价款。蔡律师建议,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应图省事,离婚协议中应明晰财产范围及清单,同时保存好离婚前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