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实务中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基本仅限于婚姻关系解除部分,而不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部分,如原夫妻双方须处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须另行向中国法院提起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诉讼。如双方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亦对子女抚养及双方名下上海房屋等财产作出了处理,当事人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该美国离婚判决效力,上海一中院仅裁定承认该判决婚姻关系解除部分的法律效力,美国法院对双方名下上海房屋作出的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另行向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对该房屋重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