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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轨调查
北京市私家侦探;子女不能处置名下的资产吗?
点击次数:5 发布时间:2025-07-29 09:52:4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的,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规则调整的重点。民法典颁行后,第一个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即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疑问在于,如何理解这里的约定,将不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是不是司法解释里的明确约定?如果不是,那么该司法解释事实上完全否定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为了消除实务中的困惑,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第二个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字面上的理解是法官在裁判房屋归属时,只需关注有没有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约定,不必要查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该司法解释一改既往如法条般非常抽象的描述,给出了具体适用条件,应当说是非常清楚。


可是,真的清楚吗?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将配偶的名字添加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简单而言,作为一个成年子女,他(她)对父母赠与的房产有没有单独的处理权限?


按照该司法解释设置的规则,在该情形下,房子归子女,子女也无需补偿配偶。但,这样的规则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物权法实施近20年,公众早已熟知不动产登记簿上加名的法律意义,按照该司法解释,也就意味着即使配偶的名字被添加到不动产登记簿上,该配偶也不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进而可以推导出的结论是,成年子女无权处分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显然,这样的结论是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接受的,该司法解释已实质相当于在立法,看似清晰的规则,反而给实务处理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麻烦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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